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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善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善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善智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44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善智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位,注册号442××××××××2007。

经营者:高剑,男,1984年10月14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公民身份号码360××××××××××××312。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善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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