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82民初608号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磨头镇大屯村大礼堂院内。
投资人:陈**元,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旻倩、武侠,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清斛堂石斛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蛎灰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CTPU177。
经营者:胡菊琴。
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与被告乐清市清斛堂石斛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