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323执440号被执行人:韩定边,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潍坊市青州市。
本院在执行韩定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2020)鲁0323执440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韩定边已按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20)鲁0323执440号案件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323执440号被执行人:韩定边,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潍坊市青州市。
本院在执行韩定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2020)鲁0323执440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韩定边已按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20)鲁0323执440号案件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