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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喆胜科技有限公司、洪吉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44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喆胜科技有限公司、洪吉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喆胜科技有限公司;洪吉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46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田衍轩**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7。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喆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CA。

法定代表人:洪吉林,总经理。

被告:洪吉林,男,汉族,1993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喆胜科技有限公司、洪吉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  媛  媛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晓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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