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1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杏园大街**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博,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附**法定代表人:崔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怡景餐厅,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商业**附**。
经营者:崔晔,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兴华北街**院**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怡景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
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怡景餐厅表示同意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1元,减半收取3390.5元,由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1元,减半收取3390.5元,由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695元,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怡景餐厅共同负担169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