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69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获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东路**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东路与光明南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叶遵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获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