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2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修道花园**圣马丁巷**。
法定代表人:EDDIEWAIMANCHOI。
被执行人:礼泉城关全佳惠服装城,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兴礼路南段。
经营者:李小武。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执行人礼泉城关全佳惠服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礼泉城关全佳惠服装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1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安格洛联营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