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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新丰县好好箱包加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563号
案件名称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新丰县好好箱包加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新丰县好好箱包加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63号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9层。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好好箱包加工店,经营地广东省新丰县*************。

经营者:张进欢,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丰县好好箱包加工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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