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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欣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5228号
案件名称龚欣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欣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52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欣欣,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中专文化,住娄底市新化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登群,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欣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以被告人龚欣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21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龚欣欣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粤03刑终227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欣欣及辩护人姚登群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欣欣自2017年5月开始,在未取得华为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间仔47号的住处内,生产假冒华为公司“HUWEI”、“HONOR”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并进行销售。

2018年9月4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带有“HUWEI”、“honor”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共计1740个,手机触摸屏、玻璃盖板共计24100个,以及送货单、销售单据14张,电焊机、贴合机、电脑等作案工具若干台,并抓获被告人龚欣欣。

经华为公司鉴定,现场缴获的产品均为假冒其公司“HUWEI”注册商标(注册号14203958)、“HONOR”注册商标(注册号21534095)的产品。

至案发时,龚欣欣已销售的手机屏幕总成数额合计102946元,现场缴获的尚未销售的手机屏幕总成价值92276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龚欣欣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欣欣承认控罪,对现场查获的部分手机型号有异议,称被查获的应该是G9而不是P9型号,对已销售的屏幕总成102946元亦有异议,称其中很多是不带华为LOGO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龚欣欣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现场查扣了大量不带LOGO的产品,可以印证被告人所销售的产品中也包含了未带华为LOGO的产品,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扣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102946元证据不足;

现场查获的产品对其中P9型号不予认定,应当以销售记录中G9的价格予以认定,综上被告人龚欣欣一直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HUWEI”和“HONOR”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HUWEI”商标注册号第1420395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注册有效日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HONOR”商标注册号第2153409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注册有效日期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被告人龚欣欣自2017年5月开始,在未取得华为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间仔47号的住处内,生产假冒华为公司“HUWEI”、“HONOR”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并进行销售。

2018年9月4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带有“HUWEI”、“HONOR”商标的假冒手机屏幕总成共计1740个,手机触摸屏、玻璃盖板共计24100个,以及送货单、销售单据14张,电焊机一台、风焊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手机屏幕模具33个、打膜机一台、拖泡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贴合机一台,并抓获被告人龚欣欣。

经华为公司鉴定,现场缴获的产品均为假冒其公司“HUWEI”、“HONOR”注册商标的产品。

至案发时,龚欣欣销售假冒“HUWEI”、“HONOR”注册商标的华为P9、G9、荣耀8、荣耀畅玩6x、麦芒4、P8青春版、荣耀畅玩5、5C、华为P7、荣耀畅玩3X十种型号手机屏幕总成数额合计102946元。

现场缴获的1740个手机屏幕总成中可用于销售的数量为1154个,型号为华为P7、荣耀8、华为P8青春版、华为P9、华为B199,其中荣耀8、华为P8青春版、华为P9手机屏幕总成价值8582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龚欣欣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承认自己没有得到华为公司授权假冒”HONOR”和”HUWEI”的行为,称2017年5月开始生产假冒商品,2018年9月4日中午在沙井街道三间仔47号组装假冒华为手机屏幕的时候民警过来,查获的手机总屏的数量和型号与扣押清单一致。

称电脑中的记账单记载了2018年3月到8月的销售数额,其中有部分卖出去的产品没有带”HONOR”和”HUWEI”的标识,但是无法辨认具体是哪些明细,也无法提供证据和线索证明。

二.被害公司代理人陈某的陈述,称之前公司接到线索在涉案的地点有假冒华为手机,2018年9月4日民警带其一起去检查,当场查获了假冒华为手机屏幕总成,电焊机等作案工具,指认被告人龚欣欣就是假冒华为手机屏幕的男子;

三.证人证言1.龚玲玲(龚欣欣的妹妹),证实了2018年9月4日民警查获的情况,称不清楚华为手机屏幕是否是正版,手机屏幕的零件是龚欣欣去华强北购买组装和销售的,自己帮助龚欣欣记帐。

2.龚琪琪,2017年5月份过来跟哥哥龚欣欣做华为屏幕,组装手机屏幕的流程为从二手市场购买废弃的华为屏幕,根据毁坏情况进行组装。

3.丁某,称现场有发现从市场回收的废弃品,这些一般是原装手机拆下来的,一般可以翻新、提取配件,当时没有将这些记入龚欣欣假冒产品的数量里,现场的玻璃盖板是假的,但这些是龚欣欣购买的他应该没有生产,根据华为公司的鉴定标准,不管是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或是原装配件组装,没有得到华为的授权都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四.物证:缴获的手机屏幕总成、手机触摸屏、手机玻璃盖板、送货单、风焊机等作案工具的照片。

五.书证:传唤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光碟制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广州亿星隆单据、销售单据、亿星隆账目明细表、华为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情况说明、华为公司协助调查答复函、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2019年4月20日龚欣欣辨认被扣押屏幕总成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彼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欣欣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本案已销售金额和现场查获屏幕总成型号及价值的异议,本院评析如下:一、被告人龚欣欣辩称现场查获的是G9手机,并没有P9型号。

经查,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对扣押清单上列明的手机屏幕总成型号均予以确认,2019年4月20日上午公安机关将龚欣欣提押出看守所在龚欣欣全程见证和指认下对现场查扣的物品重新进行了清点,确认扣押的P9手机屏幕总成为660个,被告人龚欣欣并未提出异议,且有视频录像予以印证。

华为公司亦出具了情况说明,称P9与G9的外形基本相同,只是边框与屏幕占比有细微区别,且P9正品屏幕价格比G9正品屏幕价格低,华为公司的价格证明也明确现场缴获的系P9屏幕总成。

被告人龚欣欣的该点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已销售金额的认定公诉机关当庭明确,按照在现场缴获的送货单以及被告人龚欣欣手机和电脑里的账目明细表统计本案的已销售金额,关于已销售屏幕总成的型号,根据华为公司出具的协助调查答复函,对于手机屏幕上无商标、商标在手机后盖上的荣耀7、荣耀7i、华为P8、荣耀6、4C、荣耀4、荣耀4X、荣耀畅玩5X、荣耀3C这9种型号屏幕总成的销售金额已经予以了减除,只统计了手机屏幕上带“HUWEI”、“HONOR”注册商标的华为P9、G9、荣耀8、荣耀畅玩6x、麦芒4、P8青春版、荣耀畅玩5、5C、华为P7、荣耀畅玩3X这10种型号屏幕总成的金额,合计为102946元。

被告人龚欣欣在公安机关对于送货单以及账目明细表均作了辨认,确认是自己卖给客户的销售数据,其当庭辩称其中有部分是根据客户要求没有打上商标LOGO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指控已销售金额达102946元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三、关于现场扣押屏幕总成型号及数量龚欣欣称现场缴获的手机屏幕总成中有部分是自己收购的旧屏幕,根据证人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扣押物品的图片,现场扣押的屏幕总成均带有“HUWEI”、“HONOR”的商标,没有带标识的公安机关并未进行扣押。

扣押的1740个屏幕总成中确实包含了龚欣欣自己组装好的新的手机屏幕总成也包括部分其回收的华为二手垃圾,被告人龚欣欣的该点辩解经查证属实。

公安机关对现场扣押的屏幕总成再次做了清点并经被告人龚欣欣在场见证和辨认,剔除了龚欣欣回收的二手屏幕总成后最终认定可用于销售的屏幕总成数量为1154个,分别为87个华为P7、166个荣耀8、332个华为P8青春版、527个华为P9、42个华为B199,根据账目明细表上的记载,荣耀8单价86元、P9单价86元,P8青春版单价79元,该三种型号合计85826元。

B199、P7两种型号无法查某实际销售价格也没有标价,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予以认定,但公诉机关并未就该两种型号的市场中间价格委托价格认定部门做出相应的价格鉴定,对于B199、P7两种型号屏幕总成的金额本院不予认定。

公诉机关按照被告人龚欣欣自己的供述将该两种型号按照50元的单价进行计算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作出了总价值更低的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龚欣欣的非法经营数额按照现场查获可查某的未销售的屏幕总成85826元加上已销售的102946元计算,龚欣欣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已超过1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龚欣欣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龚欣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欣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手机屏幕总成1740个、手机触摸屏、玻璃盖板共计2410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作案共计电焊机一台、风焊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手机屏幕模具33个、打膜机一台、拖泡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贴合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练  桂  春人民陪审员 赖  小  燕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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