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HERSCHELSUPPLYCOMPANYLTD.),住所地加拿大,V6A1E1,英属哥伦比亚省,温哥华,亚历山大大街xxx。
法定代表人:LyndonCormack,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方宇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秋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方宇铭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162817.00元,执行费2342.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