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3民初242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马颖哲,均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粤信手机店,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UXY9CXF。
经营者:李超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蓬江区粤信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