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晋05执2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世纪冠群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平市长平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晋0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缴纳执行费。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作出的(2018)晋0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