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31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世界通电信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
经营者:严锦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茂名市世界通电信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茂名市世界通电信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050元,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