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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考特克斯%U2022特克斯罗恩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与被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4173号
案件名称原告考特克斯%U2022特克斯罗恩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与被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73号原告: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KautexTextronGmbH&Co.KG),住所地德国波恩市考特克斯街**。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迈耶,该公司法律总顾问和首席合规官。

法定代表人:莱纳·约阿赫,该公司全球工程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南路**法定代表人:郝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考特克斯·特克斯罗恩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考特克斯公司)与被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考特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并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制作模具;

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共计20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对ZL20118003××××.4号专利享有专利权。

原告考特克斯公司是名称为“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燃料箱”(专利号为ZL20118003××××.4)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6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23日,有效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31年6月29日。

目前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

二、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迈腾油箱(型号3QD201055A和3QD201055D)和途昂油箱(型号396004D)实施了原告的涉案专利且未经原告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之侵犯。

三、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此外,原告保留基于新发现和新产生的证据进一步追加赔偿金额的权利。

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亚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被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据此,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由热塑性材料制成的燃料箱。

被诉侵权产品为迈腾油箱、途昂油箱,为汽车中的重要部件。

涉案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既涉及油箱各个部件的结构和相互连接关系,还涉及工艺中间环节部件的相关状态,技术方案较为复杂。

第二,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数额巨大。

除本案外,原告还同时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另外三项专利权,并于同日向本院起诉并已获得受理,案号分别为(2019)苏01民初4171、4172、4174号。

上述四案均涉及被告生产的油箱产品,四案的标的额总和更是天文数字。

第三,被告亚普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是中国最大的汽车油箱系统的制造、出口企业。

被告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荣膺2018江苏省百强创新型企业。

中国江苏省汇聚了众多国内知名的汽车部件生产商,被告作为江苏省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对被告的日常经营及江苏省内的汽车产业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由于本案法律关系及技术问题复杂,案件诉讼标的额巨大,审理难度较大,案件审理结果将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对发生在南京市、扬州市等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理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7〕2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内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民事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亚普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本案又系涉外纠纷,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应由本院管辖。

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亚普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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