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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270号
案件名称李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昂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昂,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开封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鹏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月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昂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穗越检二部量建〔2020〕57号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昂及辩护人贾鹏程、周月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李昂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父亲租赁的本市越秀区站西路北街旺角钟表城AE033档,从事销售假冒DW、SWAROVSKI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等物品,并租赁本市越秀区东新街4号101房作为仓库。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昂在上述档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档口内缴获DW礼品袋4050个、DW手表盒5722个、DW手表盒纸套3580个、DW英文手册8605个、DW中文手册335个、DW吊牌1225个、DW手册纸套1225个、DW拆表器4225个、DW标签卡3827个、DW保修卡1390个、DW缎带480个、SWAROVSKI包装盒套130个、SWAROVSKI包装盒130个,另从上述仓库内缴获SWAROVSKI包装盒150个、SWAROVSKI包装纸150个、SWAROVSKI标签卡150个、SWAROVSKI英文说明书300个。

截止2019年11月14日,涉案DW、SWAROVSKI等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手表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了缴获的包装盒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昂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昂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昂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昂在本案中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李昂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父亲租赁的本市越秀区站西路北街旺角钟表城AE033档,从事销售假冒DW、SWAROVSKI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等物品,并租赁本市越秀区东新街4号101房作为仓库。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昂在上述档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档口内缴获DW礼品袋4050个、DW手表盒5722个、DW手表盒纸套3580个、DW英文手册8605册、DW中文手册335册、DW吊牌1225个、DW手册纸套1225个、DW拆表器4225个、DW标签卡3827张、DW保修卡1390张、DW缎带480个、SWAROVSKI包装盒套130个、SWAROVSKI包装盒130个,另从上述仓库内缴获SWAROVSKI包装盒150个、SWAROVSKI礼品袋150个、SWAROVSKI标签卡150张、SWAROVSKI英文说明书300册。

截止2019年11月14日,涉案DW、SWAROVSKI等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手表等。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标有DW、SWAROVSKI商标的包装盒等物品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DW、SWAROVSKI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书、鉴定书,商铺租赁合同,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人戎某的证言,证人金某的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李昂的供述,被告人李昂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昂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昂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昂具有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昂“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昂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DW礼品袋4050个、DW手表盒5722个、DW手表盒纸套3580个、DW英文手册8605册、DW中文手册335册、DW吊牌1225个、DW手册纸套1225个、DW拆表器4225个、DW标签卡3827张、DW保修卡1390张、DW缎带480个、SWAROVSKI包装盒套130个、SWAROVSKI包装盒280个、SWAROVSKI礼品袋150个、SWAROVSKI标签卡150张、SWAROVSKI英文说明书300册,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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