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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897号
案件名称宝洁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洁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以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97号原告:宝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广场。

法定代表人:StevenM.Miller,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辰,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杭州以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楼201-F2-1。

法定代表人:吴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德胜园区)iv>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宝洁公司诉被告杭州以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宝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洁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洁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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