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11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学勇,男,1994年9月10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张集村长青组。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学勇、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王 潇人民陪审员 吴 炯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