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知民初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都区天桥副食。
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天桥路口。
经营者:何江玲。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都区天桥副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