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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与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王磊与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磊;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76号原告:王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村)乐丰七路2号之二。

经营者:胡某1。

原告王磊与被告深圳市喜美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灯杯王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

原告王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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