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33号 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万超路**。
法定代表人:翁岳昆。
原告林尧宇与被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林尧宇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尧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尧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林尧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