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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途学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海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3903号
案件名称广州海途学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海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海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途学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终3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途学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奇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星,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海途学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海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0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学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粤0106民初2078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一审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决结果为,学子公司不构成侵犯海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无需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为htsaclub.com)学业服务、求职就业等与海途公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海途”字样标识;

改判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结果为,学子公司无需承担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8000元;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海途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学子公司认为,一、一审时,海途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对“海途学子”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并不认为“海途”与“海途学子”会造成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国家商标局应作出的行政结果对本案实质性审理有重大影响,应当被认为存在中止审理的事由,一审法院未采纳中止审理的申请,存在程序性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学子公司的“海途学子”商标中的“学子”仅为特定人群的说明性文字,并无显著性,一审中被控侵权的主要部分系“海途”,与海途公司的文字内容一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在整体构成近似、学子公司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海途”与“学子”均有其独立的意义,且均为41类注册商标,由此不能认定“学子”在41类服务上不具有商标所具备的显著性;

“海途学子”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词组,该词组简单、明了、功能性强、有其独特含义,不存在主谓词的关系,更不存在重点主体与辅助内容的区分情形,不应作拆分识别、认读、理解,因此,从两个商标的称呼、含义及整体外型上观察,二者有显著差别,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服务与海途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海途公司核定保护的服务为:留学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图书出版、娱乐、翻译、健身指导课程、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就业(留学)指导,指的是具体提供手把手服务,必须由提供服务的一方参与进来操作,才能达到服务的目的。

从学子公司的网站可知,其主要经营范围系结合“互联网+”模式的后留学服务平台,其服务范围是提供一个为留学人员出国留学服务的连接平台,是利用互联网提供后留学服务的第三方商业中介服务平台,学子公司根据已经注册在先的第19703810号第35类海途学子所核准保护的“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市场提供在线市场服务”而为海外游子和国内外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因此不能认定学子公司的服务与海途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进而构成侵权;

四、一审法院认定学子公司侵权给海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所依据的事实有误,学子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赔偿海途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

海途公司答辩称:一、学子公司认为本案应该等商标异议程序完成之后再进行一审审理,但商标异议程序与侵权司法程序是两个不同程序,本案无须中止审理。

二、学子公司于2016年注册公司时使用的名称为广州海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使用海途作为自身标识的意图十分明显,所以海途才应该是具有显著性标识的商标。

三、海途公司的41类海途商标为留美类商标,学子公司网站具有留美指导模块,其使用范围与海途公司商标具有重复部分。

海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海途公司通过转让合法取得“海途”商标的第35、36、41类商标专用权,学子公司未经海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海途学子”在其经营的留学网站宣传使用,侵害了海途公司第11945294号商标专用权。

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学子公司停止使用“海途”字样标识;

2.学子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海途”字样;

3.学子公司赔偿海途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4.学子公司承担海途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途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一审案外人朱红胜经核准注册了第11945294号“海途”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留学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培训等,有效期自201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海途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经核准受让了上述商标。

海途公司经营的网站名称为“海途内推网”,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备13016779号。

该网站首页右上方标有“名企求职内部推荐机构”字样,首页包括“媒体报道”“内推项目”“银行实习”“证券实习”“基金实习”“会计实习”“咨询实习”“名企实习”“金融校招”“名企校招”“公司动态”等多个板块,其中包含有全国各地的实习、招聘信息,网页下方“友情链接”包括“海盐人才网”“X职场”“114招聘网”“人脉求职网”等多个求职网站的链接。

学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原企业名称为广州海途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推广服务、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服务等。

学子公司经营的网站域名为htsaclub.com,网站名称为“海途学子”,网站备案号为粤I**备17057658号-1。

该网站左上方标有“海途学子后留学服务平台”字样,上方飘窗广告以图片形式呈现,并附有“在英国求职不得不知的小秘密”“入学服务包处理烦心琐事,家长放心,学生安心!”等字样。

网页显示热门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新加坡;

热门服务包括启航套餐、远航套餐、美国登陆VIP服务套餐、加州DK哥,热门服务套餐包括管家套餐(我们是守护在海外学子身旁的生活助理、成长导师)、监护套餐(我们承担着孩子、学校、孩子父母、寄宿家庭沟通桥梁和纽带)、远航套餐(求职服务促销价¥12666)和启航套餐(求职服务促销价¥7988);

特惠活动包括Project定制指导服务(3个月会员¥2000)、远航套餐(¥12666)、启航套餐(¥7988)、Project定制指导服务(12个月会员¥6000)、协助注册报到(¥899)、24小时紧急联系电话(¥3099);

服务板块包括行前服务、登陆服务、生活服务、学业服务、求职就业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法律安全服务,其中学业服务包括学业辅导、论文指导、假期课程、学业危机,求职就业服务包括实习就业、求职培训、人才测评。

网页下方“友情链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广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广东省留学服务协会等相关链接。

当庭点击“论文指导”选择“美国162842#论文作业辅导定制”商品,点击“服务保障”页面显示“海途学子平台上的服务或商品由海途学子或专业服务商提供”等内容。

一审庭审中,海途公司确认学子公司未在其网站上单独使用“海途”字样,海途公司认为,被控侵权标识“海途学子”与“海途”构成近似,学子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海途学子”标识主要是使用在留学这类服务上,且学子公司的网站涉及到学业指导、论文指导、实习就业、求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与海途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的留学指导教育培训类属于同类,侵害了海途公司第11945294号商标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

学子公司辩称其在网站中使用“海途学子”标识系用于第35类的商业中介服务,学子公司主要是为留学生在国外可能会出现的生活、经济问题提供中介服务,并不涉及留学教育等服务,对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学子公司在2016年-2018年间获得的由广东省留学服务协会颁发的证书,包括入选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被评为诚信单位等;

2.广东省留学服务协会于2017年7月12日发表的文章《“海途学子”协同广东省留学服务协会致力于打通留学产业链》及学子公司参与的一些留学服务的论坛及培训活动等打印件;

3.商标注册证书,载明2017年6月7日,学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9703810、19704057、19704004、19704311号“海途学子”文字商标。

其中,第19703810号“海途学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的商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等,第19704057号“海途学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9类的运送旅客、汽车出租、司机服务、安排游览、旅行预订等;

第19704004号“海途学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2类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咨询等;

第19704311号“海途学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5类的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等,上述商标有效期均至2027年6月6日;

2018年4月21日,学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23815599号“海途学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海途公司就本案经济损失请求合议庭酌定,另主张一审案件合理开支10000元包括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已提交两次开庭的差旅费票据共计3481元。

一审另查明,海途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1945295号“海途”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有效期自201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海途公司告另经核准注册了第15667696号“海途”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的保险、信托、金融咨询等,有效期自201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

2017年4月26日,学子公司申请注册第23815818号“海途学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该商标申请于2018年1月13日初审公告,海途公司对此提出商标异议,目前该商标申请仍在异议期间内。

以上事实,有海途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网页打印件、光盘等,学子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海途公司经转让取得第11945294号“海途”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尚于有效期限内,故海途公司就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学子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海途学子”标识是否构成对海途公司第11945294号“海途”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首先,关于学子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海途学子”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学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海途学子”字样作为其网站名称,在网络环境下相关公众主要通过网站名称来识别网站提供的服务的来源,该字样的使用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被控侵权“海途学子”字样标识系商标性使用。

其次,关于被控侵权标识“海途学子”与海途公司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被控侵权标识“海途学子”文字中,“学子”仅为特定人群的说明性文字,该词并无显著性可言,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要部分系“海途”,与海途公司商标的文字内容一致,应认定二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学子公司以双方“海途学子”“海途”能分别通过商标审查为由主张二者不构成近似,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审查虽涉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但相关异议程序是否提起亦会影响商标的核准,学子公司以商标已经核准这一结果反推二者不构成近似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

最后,关于被控侵权服务与海途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

学子公司辩称其网站仅为留学生在国外可能会出现的生活、经济问题提供中介服务,并不涉及到留学教育等服务。

经查,学子公司经营范围既包括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服务,也包括教育咨询服务等,其网站提供的大部分服务确属中介服务或与中介相关服务,但学子公司网站设有学业服务、求职就业版块,其中学业服务包括学业辅导、论文指导、假期课程、学业危机,求职就业服务包括实习就业、求职培训、人才测评,点击“论文指导”可选择“美国162842#论文作业辅导定制”商品,上述推介服务内容应归入第41类的教育、培训或相关顾问,应认定与海途公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学子公司辩称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海途公司、学子公司登记地虽分别在杭州、广州,但双方均通过公司网站为媒介提供相关服务,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若双方使用相近似的商标标识,且提供类似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海途公司通过“海途内推网”提供相关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应认定其已实际使用“海途”商标。

学子公司未经海途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海途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海途学子”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服务系海途公司提供,或与海途公司相关联,造成混淆,故学子公司行为已构成对海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学子公司虽经合法注册企业名称,但企业名称依法需规范使用,其单独使用字号“海途学子”并不能构成侵权的有效抗辩,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停止侵权问题,学子公司仅需停止在学业服务、求职就业服务等与海途公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海途”字样标识。

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海途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海途公司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主张学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理据不足,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海途公司主张“海途学子”标识属于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无依据,据此主张商标侵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

本案中海途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学子公司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海途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学子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以及海途公司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程度等因素,酌定学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的数额。

对于超出数额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学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为htsaclub.com)学业服务、求职就业服务等与海途公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海途”字样标识;

二、学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途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8000元;

三、驳回海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海途公司负担50元,学子公司负担1000元(学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该费用)。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学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学子”注册商标的信息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学子”一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2.(2019)粤广南粤第10461、10462、10463号公证书原件,拟证明学子公司使用的“海途学子”商标与“海途”商标不会导致公众混淆;

3.(2019)粤广南粤第10459、10460号公证书原件,拟证明学子公司为中介性质的课程服务网站,并非直接与消费者进行服务指导;

4.广东省留学服务协会【关于广州海途学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原件,拟证明学子公司的留学服务行业以及公众对其的认知均具有较高的辨识度,“海途学子”与“海途”没有导致公众混淆,学子公司也未侵犯“海途”商标专用权,亦无因“海途”商标而获利。

海途公司质证认为,确认学子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就证据1,学子公司并无申请“学子”商标,“学子”商标为其他人申请,并不代表学子公司无侵权意图,学子公司注册时间晚于海途公司商标注册时间,且学子公司注册时最初名称为广州海途互联网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其使用“海途”作为标识的意图明显;

就证据2,通过搜索引擎不能直接显示海途公司网站,并不能反推出“海途”商标没有明显标识或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就证据3,学子公司网站直接列举了多个以留学指导有关的板块,普通公众并不能分辨是学子公司所为还是第三方所为,因此会导致公众混淆;

就证据4,学子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其是否侵害海途公司商标权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一、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二、学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本案为海途公司认为学子公司使用“海途”字样的标识侵犯其第11945294号“海途”文字商标而提起的诉讼,与海途公司对学子公司申请“海途学子”商标提出异议分属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学子公司以海途公司对“海途学子”商标提出异议为由申请一审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采纳无不当。

故学子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学子公司使用“海途学子”商标是否构成对海途公司第11945294号“海途”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首先,学子公司在其网站上显著位置使用“海途学子”作为其网站名称,“海途学子”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学子公司经营范围及网站中均设有教育类服务内容,根据相关公众对该类别服务的一般认知,可认定与海途公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类似。

综上所述,学子公司与海途公司同属以互联网为媒介、提供相类似服务的公司,学子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海途学子”标识,容易导致一般公众对“海途学子”与海途公司“海途”商标产生混淆误认,学子公司使用“海途学子”标识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

学子公司认为其已在网站标识公司全称及版权所有,网站中的学业服务为中介性质等为由作为其使用“海途学子”标识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的理据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恰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学子公司应当对侵害海途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学子公司的赔偿数额为38000元(含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学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不当,因此,学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学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广州海途学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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