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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0号
案件名称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号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121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21联创科技园**厂房501-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65251P。

法定代表人:潘江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益群,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1、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展台上突出使用“小天才”或者“小天才科技”字样;

2、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展台上或官网上使用企业名称“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本院就该行为保全申请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

2020年3月25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0339DG20000002号《法院行为保全保函》,为保全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保函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根据现有证据,并经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一、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视游戏机、学习机及卡带、语言复读机、电子词典、视频播放机、电子书、家教机、早教机、点读机、学习机、电子玩具软、硬件。

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有多个“小天才”或“小天才儿童平板”商标:第646497号(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计算机、电视机、英汉单词对照记忆器、翻译机等)、第7432905号(传真机等)、第10077323号(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带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游戏机、电子字典、便携式计算机等)、第13470980号(视频显示屏等)、第13470980A号(电子字典、笔记本电脑、电子计时器等)、第15575760号(平板电脑、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机等)、第16306936号(平板电脑、学习机等)、第17728787号(平板电脑、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等)、第19429417号(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移动电话、智能手机等)、第19429417A号(平板电脑、视频显示器等),上述商标均在保护期限内。

其中,第646497号、第7432905号商标注册日期在被申请人成立之前。

申请人在广东乃至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在“小天才”商标、“小天才”字号及“小天才”早教机、平板电脑、电话手表等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1年2月,申请人就“小天才宝贝电脑”进行过视频广告宣传,2014年2月,“育儿网”评选出“小天才早教机”为最受欢迎早教产品,2014年11月,“网易数码频道”对“小天才儿童平板”进行产品解析报道。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在2011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申请人作为生产制造商,在“视频玩具/宝贝电脑/早教机”上生产的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被告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注册时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为邢其武,股东为邢其武、吴月克;

2019年3月6日,公司,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19年5月24日,公司,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聚豪国际**220119年6月6日,原股东邢其武、吴月克将自己的股权分别以1元转让给刘肖丽、谢免;

2019年8月9日,公司住,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9年12月23日,公司住,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厂房501-3iv>被申请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网上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数码产品、早教机、点读机、点读笔的销售。

三、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1、实施商标侵权的表现是:被申请人在全国多个地方搭建展台,销售其生产的学习机,并在展台上突出使用“小天才”字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的“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侵权行为。

2、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是:被申请人注册包含“小天才”字号的企业名称时,申请人的“小天才”商标、“小天才”字号及“小天才”系列商品已经在广东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亦习惯用“小天才”指代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产品,被申请人作为同处广东地区且经营商品同属青少年儿童教育电子类产品的公司,明知申请人的“小天才”商标、“小天才”字号及“小天才”系列商品的知名度,不但不避让,被申请人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包含“小天才”字号,被申请人在其官网和展台上使用企业名称“深圳市小天才电子公司”,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有特定联系,对二者提供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且实际上已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3、申请人为证明上述情况,提交了多个视频显示在全国多地存在以搭设临时展台、主持人现场推销的形式召开新品发布会宣传销售学习机、早教机的情形,展台背景均为较大字样的“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新品发布会”字样。

四、原告举证已出现造成混淆的情况1、多名消费者打申请人的客服电话反映:有人在当地商场搭展台以“深圳小天才”的名义销售“速记星”、“小导师”学习机、早教机,造成消费者误以为是申请人公司的产品,且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并引发投诉。

2、(2019)深南证字第27457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狐、找法网、百度知道等平台搜索“小导师平板骗局”、“家教机骗局”、“速记星家教机”、“速记星学习机”等,出现《花2000元买“小天才”家教机,使用后女子怒斥商家挂羊头卖狗肉》、《“小天才”变“小导师”,学习机也会72变”》的新闻报道,以及称“被误导”、“被骗”是小天才品牌才购买的“小导师”学习机、“速记星”家教机的发帖。

3、河南民生频道报道,消费者称在当地商场展台购买了商家宣传的“小天才”家教机,实为“小导师”早教机,无法充电、无法开机,要求退款。

本院认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

一、关于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的问题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高,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且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较为稳定。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行为可能构成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第646497号商标注册日期在被申请人成立之前,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计算机、电视机、英汉单词对照记忆器、翻译机等,与学习机同属第9类,是一种带屏幕可显示文字图案、播放声音的电子产品,在用途、市场、销售渠道上均与学习机相似。

被申请人将较大字样的“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用于搭展台式的“新品发布会”上,并同时推销学习机产品,该突出使用“小天才”字号的行为强化了字号对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被申请人的“小天才”字号具有类似于商标的标识作用,被申请人这种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成立在前,并通过多年经营、广告宣传,在家教机、早教机、学习机等产品上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其字号在广东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影响力;

被申请人成立在后,注册地,注册地在广东深圳经营早教机、学习机等产品,即便被申请人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亦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混淆,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而被申请人搭台推广产品的行为更是突出使用“小天才”字号,引发了消费者的电话投诉、网络发帖、新闻报道等都也侧面证明了造成混淆的客观事实成立,故被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极大。

(二)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申请人的“小天才”商标、包含“小天才”字号的企业名称注册及使用时间早,市场知名度高,商标权利及企业名称权均经过实质审查,并无权属争议,与申请人及其商品产生了稳定联系,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基础明确稳定。

(三)被申请人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与申请人之间的竞争行为,从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申请人产品的反馈来看,被申请人得以销售出去产品是因为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申请人所生产的,故被申请人的交易机会是建立在攀附申请人商誉的基础上的,那些本应购买申请人产品的消费者被误导后去购买了被申请人的产品,当然造成了申请人商业利益的减少。

另,根据消费者普遍反映被申请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学习机是申请人的产品时,会对申请人的产品和服务产生质疑,降低对申请人产品的社会评价,必然造成申请人长期经营、竭力维护商誉受到贬损。

二、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没有长期固定的实体店,被申请人销售模式主要是在全国多地设置临时展台,在展台上突出使用“小天才(科技)”字样,以“新品发布会”的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其产品,这种推销模式具有即时性、聚集性,一旦开展,当时被误导的消费者就会因混淆而购买被申请人的产品,从而造成申请人市场份额的明显减少,误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投诉,同时损害了申请人的商誉;

同理,被申请人的官网上主要销售学习机,被申请人在网页上标注企业名称可能引人误认为被申请人网店销售的是申请人的商品或者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网络面向全国销售,同样随时可能造成申请人市场份额减少和商誉贬损。

由于司法救济程序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作出最终的裁判结果,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放任被申请人继续开展上述销售模式,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问题申请人为其商标、字号、产品的维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同时也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前述已论述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采取保全措施,并非禁止被申请人对学习机的研发、宣传、生产、销售等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运营,被申请人仍然可以以其自有商标在官网或以摆展台的方式宣传和销售其学习机产品,被申请人亦未在听证后按法庭要求提交可能对其造成损失金额的说明或相关证据,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预测后果为被申请人的产品吸引力下降,市场销售利润减少,其幅度不会超过本案中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因此,本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展台突出使用“小天才(科技)”、在展台或官网上使用企业名称“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并非社会公众的必要需求,也不涉及公序良俗,申请人申请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针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混淆行为,无证据显示采取保全措施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关于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的问题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为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与本案赔偿请求金额人民币400万元等值的担保,本院认为该担保金额已初步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行为保全申请事项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展台上突出使用“小天才”或者“小天才科技”字样;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展台上或官网上使用企业名称“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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