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94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1。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创鑫酒店用品批发中心,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光彩大市场纬一路**,店称i创鑫鸿阵瓷融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8。
经营者:王鲁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创鑫酒店用品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