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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平山友利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02民初1890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平山友利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友利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890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代理人郑亚娜、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平山友利鞋店,经营场所:惠东县平山银基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亮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平山友利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惠东县平山友利鞋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惠东县平山友利鞋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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