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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百顺喷雾器经营部、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2197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武鸣区百顺喷雾器经营部、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武鸣区百顺喷雾器经营部;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197号 原告: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九头山路。

法定代表人:欧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占,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子,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武鸣区百顺喷雾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

经营者:马顺。

原告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区百顺喷雾器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柳州辉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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