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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陈爱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537号
案件名称537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陈爱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陈爱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537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宏,女,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爱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原告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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