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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邦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力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950号
案件名称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邦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力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高力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邦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50号原告: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旗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单绍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敏,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谷涌社区阳光商业文化广场南二街36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深圳市正邦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金湖工业园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深圳市高力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上水径申龙工业区G、H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某2。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邦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力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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