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41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喜清,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系佛山市禅城区洲联发石膏制品门市部经营者(已注销)。
被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刘边第一工业区西湾村土名“沙硖”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兰某1。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明天公司)诉被告钟喜清、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锦绣明天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锦绣明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