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暮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107-8室。
法定代表人:祝自喜,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庆安县唐三彩化妆品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东商业街。
经营者:季素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暮溪商贸有限公司、庆安县唐三彩化妆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