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露,女,出生于1996年6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刘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刘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