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95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桂丹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王桂宏,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瑞之祥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横2号。
经营者:方实和,男,汉族,1956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横2号。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桂丹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瑞之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ד玩具(烟雾泡泡棒)”】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8日立案。
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