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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桂丹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瑞之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895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桂丹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瑞之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桂丹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瑞之祥玩具厂;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95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桂丹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王桂宏,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瑞之祥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横2号。

经营者:方实和,男,汉族,1956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横2号。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桂丹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瑞之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ד玩具(烟雾泡泡棒)”】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8日立案。

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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