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4民初7343-1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天赐联华车逻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和润路。
经营者:戚高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系戚高清丈夫。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天赐联华车逻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