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4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县炫动手机经销店。
经营场所:无棣县棣新一路经贸委一楼。
经营者:杜德生,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霞,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与杜德生系姐弟关系。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县炫动手机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