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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林华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2023号
案件名称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林华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林华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023号 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十里埠生态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华珠,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华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与被告林华珠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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