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023号 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十里埠生态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华珠,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华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与被告林华珠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