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055号 原告: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涡曹路大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沛,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宠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犬岛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杰佛逊大道北788号860室。
诉讼代表人:凯拉斯·J·拉奥,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龄兮,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爱犬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15640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共计20560元,由原告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