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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比汤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比汤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比汤包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101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比汤包子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蒸水花苑34栋S4门面。

经营者:王孝凤。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比汤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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