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81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杨金泉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赵家村周太路280号。
统一社会信用:92330281MA2AEB6P9G。
经营者:杨金泉。
被执行人:杨金泉,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万寿寺村万寿。
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412278235。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杨金泉超市、杨金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余姚市杨金泉超市、杨金泉支付85637.5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112.5元、执行费118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姚市杨金泉超市、杨金泉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执行款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12.5元、执行费1185元;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表示余款放弃,同意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