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58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大朋通讯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号。
经营者:周云。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大朋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