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07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到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社区水塘垸安置区第1栋15号。
法定代表人:向正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湖南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湖南福到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