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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通达建材装饰商行、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终28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金水区通达建材装饰商行、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通达建材装饰商行;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通达建材装饰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西路建材市场六区六号。

经营者:马明,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通达建材装饰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知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2019)豫0104知民初173号案件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一审(2019)豫0104知民初173号的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知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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