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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07刑初45号
案件名称张凤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凤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07刑初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凤,女,1962年8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凤在未经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位于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下紫口村其经营的保定市俊学彩印有限公司内擅自制造“心相印”注册商标标识3543525件、“七度空间”注册商标标识2324115件、“清风”注册商标标识67439件、“维达”注册商标标识151149件,总计6086228件。

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假冒的“心相印”、“七度空间”、“维达”、“清风”牌纸制品包装包材的被侵权产品市场采购价格为178624元。

2019年10月31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扣押,并于2020年3月30日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安某、姜某、白某、范某、贾某1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侵权投诉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委托加工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情况说明、证明、营业执照、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商标标识个数统计表、称重笔录、称重清单,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销毁说明、销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为谋私利,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张凤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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