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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和、聂洪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刑终669号
案件名称王立和、聂洪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立和;聂洪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刑终669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和,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秋和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娜娜,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大友,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聂洪江,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宏盈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洪江、王立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辽02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立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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