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164号原告:湖南南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大厦516房。
法定代表人:陈新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哲,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际群,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山市隆阳区金水阁酒店,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文化园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
被告:杨建明,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南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隆阳区金水阁酒店、杨建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南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南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