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华美居商务中心D区1号楼913。
法定代表人:何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特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009号(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特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