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靓丽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朗美清洁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靓丽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朗美清洁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台州市靓丽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朗美清洁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1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靓丽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金水路200-202号。

法定代表人:夏云琴。

被告:台州市路桥朗美清洁用品商行,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藕池居文化路515、517号。

经营者:蒋小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靓丽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朗美清洁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