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赢豪酒水超市。
经营场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则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3号楼。
经营者:谭建强,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赢豪酒水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69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赢豪酒水超市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赢豪酒水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赢豪酒水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赢豪酒水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