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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9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9民初184号 原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香榭街117、119、121、123号网点。

经营者:李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该洗浴中心股东。

原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真爱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以下简称真爱年华洗浴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西安真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被告真爱年华洗浴中心的经营者李志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真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第17433879号“”商标、第398186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内带有“真爱”及“真爱年华”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2.判令被告对其企业名称进行更名,且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真爱”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17433879号商标和第3981868号商标的权利人。

第17433879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4类:医院;

美容院;

保健;

疗养院;

饮食营养指导;

公共卫生浴;

动物养殖;

园艺;

卫生设备出租;

眼镜行;

按摩;

医疗护理;

医疗辅助;

理疗;

芳香疗法;

心理专家;

治疗服务;

健康咨询;

保健站;

医药咨询,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09月14日至2026年09月13日。

第3981868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4类:公共卫生浴;

美容院;

理发店;

按摩;

修指甲;

医院;

保健;

休养所;

园艺;

卫生设备出租,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01月21日至2027年01月20日。

原告成立于2003年4月,主要从事餐饮、水疗、娱乐等服务产业。

经过原告多年的经营,“真爱”相关标识已经成为了原告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店铺的店招门头、店内外装潢、店内用具、包装袋等多处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线上线下均以“真爱”名义宣传与经营,侵权行为非常明显。

鉴于原告在保健按摩行业的知名度,被告擅自使用“真爱”相关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原告提供,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高的主观恶性,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严重损害了原告在当地市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

原告特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

被告真爱年华洗浴中心辩称:真爱年华的字号在2012年已办理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是洗浴,与原告经营范围不吻合。

原告(公司名称、商标)在本地知名度不高,被告无法获知原告的注册经营情况。

被告仅是在字号中使用真爱字样,并未完全使用原告商标,使用该字号系碰巧,如果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会进行更改。

但被告没有主观侵权恶意,不应进行赔偿。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第17433879号商标注册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拥有第1743387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9月13日。

2.第3981868号商标注册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拥有第3981868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有效期截止至2027年1月20日。

3.(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313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及其“真爱”系列商标先后荣获多项荣誉,知名度极高,通过媒体宣传,进一步扩大了原告及其“真爱”系列商标的知名度。

4.(2019)浙甬业证民字第4295号公证书(含封签物)一份;

5.美团、大众点评网页打印件各一份;

证据4-5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在相同领域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并以“真爱”的名义对外宣传,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6.公证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调查取证支出1000元公证费。

被告真爱年华洗浴中心质证后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能够证明原告系第17433879号“”注册商标、第3981868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证据3所公证的荣誉证书载明:用于餐厅、饭店、酒吧、茶馆、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上的“”商标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用于茶艺、酒吧、咖啡服务上的“真爱+RealLove”商标被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真爱餐馆、KTV等获得过荣誉,真爱品牌在陕西有一定知名度;

证据4能够证明被告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前台挂有“真爱年华水会”标识,价目表上载有“真愛年華水會”字样,营业执照及发票上载有“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技师上钟情况表、店内宣传海报上、店铺名片、店铺打火机上载有“真爱年华水会”字样。

证据5能够证明被告在美团、大众点评等网站上以“真爱年华水会足道会所”名义经营。

被告真爱年华洗浴中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西安真爱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6日,注册资本9200万元,经营范围为保健按摩;

住宿、客房、餐饮娱乐、浴室、美容美发、茶座、酒吧、茶秀等。

该公司系第17433879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4类的公共卫生浴;

园艺;

按摩等。

2007年1月21日,案外人西安真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4类核定服务项目为公共卫生浴;

美容院;

理发店;

按摩;

修指甲;

医院;

保健;

休养所;

园艺;

卫生设备出租上注册了第3981868号“”商标。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自2007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

2009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西安真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西安真爱公司,注册人变更为西安真爱公司。

后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被告真爱年华洗浴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6月1日,经营范围为洗浴、足浴、住宿、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等。

2019年5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经宁波正尚律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派遣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雷玉祥,到达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香榭街标有“真爱年华水会”的店铺。

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雷玉祥在上述场所购买足浴服务,支付98元,并取得发票一张、塑料袋一个、打火机一只,交与公证员保管。

公证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八张。

后,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雷玉祥对取得的发票、塑料袋、打火机拍照,取得照片四张。

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发票、塑料袋、打火机进行密封并拍照,取得照片两张,密封后交由雷玉祥保管。

2019年6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9)浙甬业证民字第429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行为及过程属实,所附照片十四张与实际情况相符,密封后交雷玉祥保管的发票、塑料袋、打火机为雷玉祥现场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审查,(2019)浙甬业证民字第4295号公证书所附照片表明:被告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前台挂有“真爱年华水会”标识,价目表上载有“真愛年華水會”字样,营业执照及发票上载有“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技师上钟情况表、店内宣传海报上、店铺名片、店铺打火机上载有“真爱年华水会”字样。

另查明,在美团、大众点评网站上,被告以“真爱年华水会足道会所”名义进行营销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真爱年华洗浴中心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西安真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构成侵权,被告真爱年华洗浴中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2009年3月28日,西安真爱公司经受让取得第39818683号注册商标,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被告成立于2017年6月1日,从事公共洗浴、足浴服务,与西安真爱公司“”商标在第44类上的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

第39818683号“”系图文组合商标,其中中文字样“真愛年華”与被告所使用的标识“真爱年华”相比对,两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基本相同,因“真愛年華”字样系第39818683号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主要要素和主要构成部分,应认定被告所使用的“真爱年华”标识与原告第39818683号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前台、价目表、技师上钟情况表、店内宣传海报上、店铺名片、店铺打火机等处使用“真爱年华”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被告所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西安真爱公司所主张的被告使用含有“真爱年华”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字号为“真爱年华”,该字号与西安真爱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中“真愛年華”文字基本一致,且从事的业务范围(公共卫生浴)与第3981868号商标保护范围相同,在经营中突出使用该字号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公司间存在关联,从而对主体的认知发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真爱年华”应认定为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字号。

西安真爱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从“”注册商标申请、核准、转让、变更、受让过程看,该商标并非是原告为“真爱”商标主动注册的防御性系列商标;

从文字分析,“真爱年华”系有特定含义的词组,与“真爱”有不同的含义。

因此,“”、“”商标均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4类的独立的、并无关联的注册商标。

被告将“真爱年华”作为字号或标识在店招、名片、宣传单上使用时,并未突出或独立的使用“真爱”字样,故其并未侵犯西安真爱公司“”商标。

对西安真爱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第17433879号“”商标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

被告真爱年华洗浴中心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西安真爱公司虽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但在诉讼中并未提交其在实际经营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更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使其“真爱年华”商誉遭受了损失,或被控侵权行为已产生侵占其商品市场份额的损害后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使用该商标的程度、维权的合理支出,被告的规模、消费等级、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上,原告西安真爱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对原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3981868号注册商标的侵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店内带有“真爱年华”标识的店招、门头等,并停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真爱年华”标识;

二、被告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真爱年华”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真爱年华”字样;

三、被告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驳回原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64元;

被告舟山市普陀东港真爱年华洗浴中心负担2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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