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洪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12刑初276号
案件名称陈洪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洪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洪明,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

因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洪明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宁波市鄞州区宁波市鄞州万达通用电器配件厂三楼厂房内生产带有“BOYLONDON”“BOY”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并通过网络销售。

同年12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宁波市鄞州万达通用电器配件厂查获被告人陈洪明生产的标有“BOYLONDON”“BOY”标识的成某和半成品共计3397件。

经鉴定,被查获的标有“BOYLONDON”“BOY”标识的成某和半成品系假冒产品,经估价其中3339件假冒衣服的价格为113717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洪明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潘火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洪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洪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洪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李某、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假冒“BOYLONDON”、“BOY”品牌的服装照片、假冒标识照片、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委托书、谅解书、顺丰速运支付明细、厂房租赁合同、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等,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洪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洪明取得了商标权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明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洪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洪明认罪认罚,并取得商标权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洪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BOYLONDON”、“BOY”注册商标的成衣和半成品3397件、吊牌、拉链、金属扣、礼品袋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