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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鑫达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14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鑫达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鑫达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14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全,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宇,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鑫达电脑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国际IT城228号。

经营者:谢俊华。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鑫达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鑫达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鑫达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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