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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昌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84民初7325号
案件名称7325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昌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昌军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4民初732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昌军超市,经营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南方凤凰苑三期商铺24号。

经营者:周昌军,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昌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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